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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診所醫師] 關於執照租借

藉這次東部火車事故,來談談執照租借這件事。執照租借這件事,不僅僅是在營造業,在醫療界有偶有所聞。今天就醫療界的租借牌,來分享一些業界聽到的小故事(如有雷同純屬巧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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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會有執照租借?

法律規定醫療院所開業需要有負責人,如果診所有狀況需要由負責人來說明或是承擔責任。因此,一位醫師只能掛牌一間診所,如果要擴張成立第二間甚至更多診所,就必須要有第二位以上的負責人。與有限公司不同,醫師執業不管是獨資或是合夥,責任是無限的,不是賠到公司沒錢就好,而是負債負到底。

正常狀況之下,應該是A醫師開立A1診所,A醫師經營有成,於是與B醫師合夥,由B醫師當第二間診所負責人並在A2診所執業。B醫師因為是合夥人且對A2診所有無限責任,所以對於A2大小管理事務應該要能控制也能了解管理的細節。

但是,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。政府需要牌照,那我就去租一張牌吧!只要符合規定『負責醫師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』,也就是新制PGY跑完或是你在醫學中心訓練兩年以上,就符合當負責醫師的條件。至於行情價網路上都查得到,我就不多說了。

現時偶而會出現,A醫師開立A1診所,A醫師經營有成,於是私下或是公開徵求『掛牌醫師』,私下談好條件給B醫師每月X萬元牌照費。B醫師可能有實際執業也可能沒有,對A2診所經營等問題一概不清楚。

這樣的問題很少見嗎?難道借牌醫師不知道風險嗎?

簽約的時候總是很好聽,我們的法務很強,老闆人品很好。事後有狀況人間蒸發的大有人在。重點是,這樣的狀況其實並不是非常少見。政府機關會去查核嗎?不會,反正出事有人扛,幹嘛要擋人財路呢?

第 28-4 條

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、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;情節重大者,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:

一、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。

二、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。

三、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。

四、將醫師證書、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。

五、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、出生證明書、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。

小故事時間(如有雷同純屬巧合)

故事一

B醫師聽C醫師介紹,去A醫師新開診所掛牌,只掛牌4個月的等待空窗期,收了四個月的執照費。三年後接到國稅局的電話,說明診所欠稅請負責人補稅,雖然還聯絡的上原團隊,團隊也說會處理,但還是三不五時接到國稅局的電話。

甚至有些診所開業有貸款或是機器設備貸款,經營不善,如果經營者跑路,到底是誰會被追呢?

故事二

朋友(D醫師)遇過多年不見不熟的同學(E醫師)要與其他人合夥開自費診所,因此央求他幫忙掛牌。細問為何E醫師不自己掛牌全心投入自己的合夥事業,E醫師才說因為已經有在其他地方掛牌。但謹慎查證之下,才發現E醫師根本牌還掛在醫院裡面。這樣不誠實,只希望由D醫師承擔風險,E醫師自己合夥賺錢,這樣的坑還要跳進去嗎?沒出事是好運,出事也只是剛好。

結論與心得

套句之前有位會計師說的話:『只要不是真的,永遠都有風險』。在被掛牌費吸引之前,請問你有想過,那個『風險』是由誰在承擔?而『獲益』的人又是誰呢?

正常人應該都不會鋌而走險把身分證借給別人吧,那為什麼要把執業執照借給別人使用呢?